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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如何借力融資工具

發布:商會秘書處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時間:2019-09-02 10:03:28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最新發布的《世界經濟展望》報告已將今年的全球經濟增速預測下調至3.2%。我國近日發布的“經濟日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微企業運行指數”顯示,7月份為45.9,比上月下降0.2個百分點,創2016年12月以來最低值。其中,成本指數上升0.3個點,融資指數下降0.1個點。這預示著,全球經濟增長撲朔迷離,下行風險加大,短期難以逆轉。這對于正在遭遇“成長中的煩惱”的民營企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融資難更加凸顯。面臨當前局勢,既要探索新型融資工具,更要錘煉傳統融資工具,尤其是著力于債轉股、抵押融資和企業債券三大工具的“提質增效”,以有效對接民營企業融資便利,助推民企高質量發展。
       推動市場化債轉股“增量擴面”
       5月2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實施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是支持有市場前景企業緩解債務壓力、促進穩增長防風險的重要舉措!
       受國際環境連鎖聯動影響,我國宏觀杠桿率出現加速上揚勢頭。中國社科院5月28日發布的《中國杠桿率報告》顯示,今年一季度,宏觀杠桿率升至248.83%,創歷史新高。其中,非金融企業部門杠桿率上升至156.88%,比2018年末高出3.33個百分點。近日,國家發改委、銀保監會等四部門正式對外發布《2019年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要點》,明確將推動市場化債轉股業務納入其中。
       可見,紓解企業債務壓力和降低企業杠桿率,債轉股同時被寄予厚望。換句話說,紓解企業債務壓力需要債轉股,降低企業杠桿率也同樣需要債轉股,因為兩者是一個問題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其最終的落腳點都是為了防風險和穩增長。
       所謂債轉股,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講,也就是將債務方的負債項目(如“應付賬款”)轉化為所有者權益項目(如“實收資本”),相應地,將債務方對應的債權方的流動資產項目(如“應收賬款”)轉化為長期資產項目(如“長期投資”)的過程。債轉股神奇般功能作用的奧妙之處盡藏在這簡單的原理之中。
       事實上,早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我國金融系統就開展了小規模的債轉股業務,參與主體主要集中于五大銀行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和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業務主要包括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對未實現債轉股的債權進行重組、轉讓和處置等。
       迄今為止,真正落地實施債轉股的規模還很小,面也很窄,且主要局限于金融系統,面向全社會的更大規模的市場化債轉股,特別是民營企業的債轉股還沒有真正開展起來。為了盡快走出“量小面窄”窘境,當務之急,應積極推動市場各類主體以獨立或聯合的形式搭建相應的債轉股平臺,平等有序地參與市場化債轉股,爭取在“增量擴面”上有所突破。
       眾所周知,市場化債轉股,尤其是民營企業的市場化債轉股,相對于金融系統債轉股來說,其風險和難度都要大很多,這是債轉股“增量擴面”過程中可能遭遇到的最大障礙。有鑒于此,為了穩步推進實施市場化債轉股,先期可嘗試首先在供應鏈生態內實施債轉股,因為供應鏈生態以產業為主線,存在資源聚集和管理協同效應,可操作性強、風險易鎖定。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面向社會“增量擴面”。
       現實中,不少民營企業都是生存于由核心大企業主導的供應鏈生態之中的,正常情況下,這種由“供應鏈”維系的上下游企業間的信用關系十分牢固和穩定,但一旦出現對未來經濟增長的不樂觀預期,核心企業就有可能憑借其實力迫使下游民營企業接受對自己有利的信用支付條件,從而導致民企將部分資金“沉淀”在應收賬款上。實施債轉股,實際上是將民營企業與核心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化為股權股東關系,它對于緩解供應鏈生態債務壓力,降低杠桿率,優化資本結構,加固“供應鏈”,提升民企話語權和控制力,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產業為核心的產業集群型供應鏈生態系統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提升抵押融資的有效性
       人們通常認為,民營企業(大部分為中小微企業)由于缺乏不動產等有效抵押物,是導致其貸款難的一個重要原因。而事實上,即便是有了抵押物,也不見得就一定能夠順暢地從銀行獲得貸款。這是因為,銀行發放貸款除了首要考慮資金的安全性(不存在貸款回收風險)外,其次還要考慮資金的流動性(貸款如期順利收回)。雖然通過法定評估程序,完全可以做到抵押貸款零風險(信貸資金低于抵押物評估值),但問題的關鍵是,一旦出現貸款回收風險,信貸資金將被迫無奈地“沉淀”在抵押物上,使其“變現”路途漫漫、困難重重,因為其間需要履行繁雜的規定性程序,甚至必要的法律程序。
       對于銀行系統來說,抵押貸款作為一種以抵押物作背書的信貸風險緩釋工具,緩釋的僅僅是“安全性”風險,而“流動性”風險卻依然如故。換句話說,只要銀行系統的風險未被全部緩釋掉,它們就不可能有積極性開展抵押貸款業務,除非流動性相對充裕,且利率(風險補償工具)自由靈活,否則,唯有引入“流動性”風險緩釋工具。
       實踐中,理想的“流動性”風險緩釋工具非保險機構提供的抵押貸款保證保險莫屬。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的基本原理是,一旦出現貸款回收風險,貸款風險由保險機構全部承擔,以確保其抵押貸款如期順利回流銀行系統,同時抵押物處置變現責任遂即轉移至保險機構。在國外,不少大型保險公司如AIG等,均開展了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在我國,近年也在小范圍內嘗試性地開展了該類業務,如2018年5月獲批的陽光財險個人房屋抵押經營貸款保證保險就屬于該類業務。
       除此之外,保險機構還可以通過開展抵押物保險業務,讓抵押物變得更有價值,更有助于提升抵押融資的有效性。如美國加州經常發生地震,該州引入住房巨災保險后,抵押資產(住房)的價值得以保全,抵押融資效率隨之大幅提升。不僅如此,只要是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保險,如財產險、雇主責任險、安全生產責任險、創新失敗險、巨災險、環責險等險種,均可起到提升抵押融資有效性的作用。因為抵押貸款“流動性”風險并源來自抵押物本身,也非源自企業信用欠佳(抵押物讓主觀失信行為得不償失),而是由企業的經營風險傳導而來。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險種,恰恰確保了企業運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從而減少了企業經營風險。
       用好債券融資支持工具這支“箭”
       早在2018年10月2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就強調指出,要設立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以市場化方式緩解企業融資難題。央行行長易綱將其形象地喻為民企融資的一支“箭”。
       債券融資支持工具是指在發行企業債券時,配套使用的一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說白了也就是為購買企業債券上一道保險。對于民企債券來說,有了這道保險,若萬一出現債券信用風險,購買者即可憑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向保險機構索取全額補償。持有民企債券一旦安全無虞,購買者隊伍自然也就發展壯大起來了,民企債券也就不愁發不出去了。
       當然,保險機構承擔企業債券風險,也是以自身的商業可持續為其前提條件的,因為它是不可觸碰的最起碼的商業倫理底線。由此,集中于保險機構的民企債券風險客觀上就需要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與之匹配,“政府+保險”是架構該機制的標配模式。因為該模式的實質是,將民企債券中的市場風險與非市場風險從中分離出來,讓“看不見的手”(保險)和“看得見的手”(政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別管理。
       從國際經驗看,提供風險補償機制是“政府+保險”助力民企融資紓困的通行做法。如新加坡政府就為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購買貸款保險并支付保費的90%。在我國,“政府+保險”宜采用風險補償資金池模式,也即保險機構以商業方式(收取保費)提供民企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債券風險由保險機構全額承擔。若保險機構出現經營虧損(民企債券融資支持工具部分),虧損部分則按事先約定的比例由政府建立的風險補償資金池彌補;若出現盈利,盈利部分則按事先約定的比例由保險機構注入資金池周轉使用。(作者楊孟著/民建湖南省財政與金融委員會委員、廣州大學大數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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