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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參與“一帶一路”法律選擇須謹慎

發布:信息部  來源:中國日報網  時間:2016-08-01 09:34:02

       “一帶一路”建設的有力推進在為中國投資者帶來海外新商機的同時,也會難以避免遭逢更多的爭議情形。中國企業在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之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有所預判,并事先設計相應的控制策略!耙粠б宦贰苯ㄔO中的交易當事人可能來自不同的國家,或者交易環節位于不同的國家,這就導致相關爭議也多具有跨國性質,即多個國家(地區)的法律制度都和爭議解決有關。但是,單就一起爭議來說,最終只能適用某一國的法律,否則就難以產生具有確定性的結果。由此,中國企業究竟應如何確定適合的法律,以最大程度地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般而言,在民商事領域內,當事人有權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來自行選擇交易所適用的法律,對于常見的國際貿易、投資、金融、代理、知識產權領域尤其如此。因此,企業在簽訂合同當時,就可與對方協商確定適用相關法律。具體可有以下幾種選擇:

       首先,適用交易一方的國內法。出于成本和便利的考慮,跨國交易當事人往往會首先要求適用自己的本國法,但是最終結果還應取決于各方談判結果。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需要注意的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達60多個,法律制度紛繁復雜,涉及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甚至伊斯蘭法系。大多數國家都屬于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在經濟、貿易、投資等領域的法律法規與我國國內有很大不同,甚至在某些方面仍處于法律缺失狀態。此外,許多沿線周邊國家并非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這就意味著這些國家的國內法并不受統一標準的國際規則約束。因此,中國企業在同意接受適用對方法律時,尤其需要謹慎分析對方所在國的相關法律制度,以免由于過于陌生或者法律不健全,給爭議的解決帶來額外的風險和成本。

       其次,選擇適用國際公約。對于跨國交易當事人而言,選擇適用國際公約是比較公平的選擇,因為國際公約本身就是多個國家妥協的結果,內容相對中立,而且往往具有多種語言版本,資料檢索方便,便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適用。有些國際公約還有自動適用的特點,例如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適用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只要交易當事人都來自于公約成員國,該公約就可以自動適用,當事人甚至不需要在合同中明確選擇適用該公約,極大地提高了交易方談判的效率。我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存在大量雙邊或者多邊協定。絲路途經區域也存在許多區域性的國際組織,例如歐洲聯盟、上海合作組織、東南亞聯盟等。因此,對于中國企業而言,可以考慮適用國際公約的可能性,以避免雙方堅持適用自己法律的僵局,以及被迫適用陌生的他國法律的風險。

       再次,選擇第三國的法律。這也是一個比較中立的選擇。企業一定要注意選擇制度相對成熟、法律相對完善的國家。事實上,在國際商務實踐中,經常出現非英美的當事人選擇適用英國法、美國紐約州法,就是因為這些法律制度尤其是商事法相對比較成熟,對待各種爭議都有案例可以借鑒,適用起來甚是方便。如果一味地考慮所謂政治或地理中立,就可能會導致所選的第三國法律根本不能有效解決雙方爭議,最后徒增各方的交易成本。

       最后,假如當事人實在難以達成一致,也有可能出現雙方在合同中對于適用法律不作規定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爭議發生,就只能根據國際私法的沖突規則去確定可適用的法律。對于企業而言,這一情形是需要避免的。因為一旦去適用沖突規則,實際上就把適用法律的決定權交給了裁判機關,是對企業重大合同權利的一種放棄。最終被確定的法律可能會完全超出雙方當事人的預期,同樣也會導致爭議解決成本的增加。實際上,在合同簽訂當時就把可適用法確定下來,總體上來講是有利的。哪怕企業為此作出一定的讓步,至少可以預測面臨的法律風險,而不是對最終將被適用的法律一無所知。

       (作者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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