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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中企“走出去”典型問題案例化評析

發布:信息部  來源:CICCPS  時間:2016-04-01 07:59:32

       在今年兩會期間,中方在緬甸承建的“密松電站”成為熱點問題。這是緬甸最大水電項目,投資36億美元,在開工一年多就遭遇擱置的命運,“該工程的前景如何?”媒體記者這一引人注目的發問也道出很多國人心中的困惑。
       王毅外長回答:密松電站是一個商業合作項目,履行了完整審批手續。合作中遇到一些困難,是“成長中的煩惱”,雙方將繼續積極妥善處理。
       密松電站只是中國企業“走出去”遭遇投資風險的縮影。它是如何產生的?如何規避?

       中國成為全球投資大國
       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中國對外投資經歷了起步、發展、猛增幾個階段。在起步的初期階段——上個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資金匱乏、外匯短缺”的中國對外投資規模很小,經濟工作重點是招商引資。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外匯儲備大幅度增加,中國已逐漸具備對外投資的實力。在2000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上,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走出去”的戰略。次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WTO)之后,中國企業也開始享受WTO成員國的優惠待遇,中國企業開始大踏步地走出去。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并購提供良機。截至2013年的10年里,中國對外投資從450億美元升至6130億美元,增長了13.7倍。2014年,中國對外投資首次超過引進資金,成為資本凈輸出國。到2015年末,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首次超過萬億美元大關。全球知名的資產管理公司紐約梅隆銀行在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去年中國對外投資全球名列第五,未來5年的對外投資將顯著增長,地位進一步上升,成為僅次于美英的對外投資第三大國。
       中國在成為全球投資大國的道路上并非一帆風順,在勞務輸出、投資并購、工程承包等方面遭遇諸多挫折,交了不菲的學費。從緬甸政府叫停密松電站項目到斯里蘭卡重新評估中企港口城項目,從中澳鐵礦縮水百億元到墨西哥高鐵項目無限期擱置,似乎有很多案例昭示著中國對外投資面臨的各種風險。《中國企業國際化報告(2014)》藍皮書分析了2005年至2014年期間發生的120起“走出去”典型的案例,政治風險與法律風險,已成為中國企業國際化面臨的主要風險。此外,還有金融風險、經營風險、環境風險、地緣政治風險等等。

       典型案例評析
       案例一:政局變化,工程停建
       密松電站項目位于緬甸北部少數民族地區的伊江上游流域,幾十年來,緬甸政府一直想建,因缺乏資金技術而無法興建,日本一家公司曾來考察后放棄,而美國對緬甸長期實行制裁和封鎖,中國則成為其唯一的指望。2006年10月,緬甸總理正式邀請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投資開發伊江上游水電項目,隨后,該公司按照國際規范,完成了項目所有的技術論證并履行了完整審批手續,于2009年12月21日舉行了前期工程開工典禮,此后一年多,該國政局突然變化,政府隨即要求工程停建。中國企業為此蒙受巨額損失。

       案例二:拍腦袋荒唐決策  項目虧損百億元
       中信集團3月8日確認,由于市場需求疲軟,鐵礦石價格持續下跌,將在公司2015年的財務報表上對其與澳大利亞政客和商人克萊夫•帕爾默的中澳鐵礦項目減值15-17億美元。中信集團所屬的中信泰富2006年收購這家鐵礦項目,預估產能2000萬噸,合同總額14億美元。但由于項目前期評估和調查嚴重不足,該項目此后不斷追加經費,開發成本超出預算5倍,中澳鐵礦已于2013年底投產開始出口精礦粉,卻迎來鐵礦石價格暴跌的窘境。
       非;奶频氖,中信泰富在收購這一項目時,連合同條款都沒有界定清楚,這導致了此后中信泰富與帕爾默的法律糾紛。類似的問題和教訓在非洲、拉美也屢見不鮮。

       案例三:低價拿單無法維持,終止合同顏面盡失
       中海外聯合體2009年9月以4.47億美元在波蘭中標高速公路項目。這是中國公司在歐盟地區承建的第一個基礎設施項目,對進一步開拓歐盟市場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中海外只有波蘭政府預算的一半報價,一度引來“低價傾銷”指責。而該中企自信可以有效壓縮成本,按期完工,誰知低估了困難,忽視了材料、成本以及風險管控,工程項目開支不斷增加,截至2011年6月,已虧損5.50億元人民幣。該中企隨后向波蘭業主發出了終止項目合同的通知。后者提出賠償要求并禁止中海外三年內參與波蘭的公開招標。

       案例四:受到法律保護 改建計劃放棄
       據西班牙媒體最近報道,中國的萬達集團決定出售其在2014年夏季以2.65億歐元買下的馬德里西班牙大廈,放棄了將這座大廈改建為商業中心和豪華酒店的計劃。西班牙大廈是一座位于馬德里市中心的25層摩天大樓,也是西班牙20世紀建筑的典范。西班牙大廈有一個皇冠假日酒店、一個購物中心、辦公處及樓頂的游泳池。萬達集團買下這一標志性建筑是為了開辦酒店、公寓和商業中心,擬拆除該大廈重建。由于西班牙大廈具有歷史和藝術價值,而受到法律保護,馬德里地方歷史遺產委員會拒絕了萬達集團提出的拆除要求,大廈改建計劃放棄。     

       案例五:照明部門的收購叫停 被疑引起國家安全問題
       去年3月,荷蘭皇家飛利浦公司表示,已經以28億美元的價格,出售旗下核心業務之一的照明部門——Lumileds的多數股權。這是飛利浦更大規模瘦身行動的一部分。這家擁有120年歷史的電子巨頭,正試圖轉型成為專注于醫療保健與生活方式的企業。收購方中資財團Go Scale Capital,將獲得該部門80.1%的股份。但它們的收購需要相關的西方國家政府批準。2016年1月,中國私人投資者看似無害的收購,被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以國家安全顧慮為由叫停。

       案例六:被騙5000萬歐元  財會風險需防范
       據奧地利新聞社近日報道,被中航工業集團收購的奧地利未來先進復合材料股份公司(FACC)最近遭受網絡詐騙,涉案金額高達約5000萬歐元。據悉,這筆資金已被匯入數個海外賬戶。該公司董事會認為,此次事件已經嚴重影響公司形象和運行,要求財務部門的主管辭職,該財務主管是一名德籍華人。此案成為奧地利目前為止涉案金額最大的網絡詐騙案件。FACC公司一年的利潤約4200萬歐元。

       案例七:深水港項目取消  印日等國是幕后推手
       據《印度時報》網站最近報道,隨著印度與孟加拉國關系的增進,新德里日前表示有興趣修建這個鄰國的深水港——帕亞拉港。此外,日 本可能在科克斯巴扎爾修建另一個深水港——馬達爾巴里港。幾乎與此同時,孟加拉國卻悄悄取消了原本計劃由中國來開發的項目——科克斯巴扎爾的索納迪亞港。盡管取消該項目的“官方原因”是缺乏商業可行性,但這家印度媒體認為這是孟加拉國作出的“一項戰略決定”,對印度而言,索納迪亞港和(斯里蘭卡)漢班托特港以及(巴基斯坦)瓜德爾港一樣,都是所謂中國旨在從海上包圍印度的“珍珠鏈”戰略的組成部分。取消項目的決定無疑有印度、日本和美國的推波助瀾。              
       防范風險的應對措施
       這些案例出現問題的原因五花八門,但大致可分為主客觀兩大類,比如:緬甸水電項目停建,是緬政府違約造成,這是在異國他鄉發生的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還有戰爭也可歸于這類,比如利比亞戰爭給中企造成了巨大損失。從主觀方面來說,不對投資目標國做認真的調查研究、拍腦袋決策、誤判蠻干造成的項目失敗,中信泰富公司收購澳大利亞鐵礦項目是典型的案例,事實上像這樣的案例不在少數,有國內媒體調查顯示,央企一度成為海外礦產資源領域收購失敗的重災區。這是怎么造成的?“體制問題”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常言: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對海外投資更需謹慎。但長官意志、急功近利追求政績,不僅導致內部決策流程缺失,而且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浪費甚至損失,事后的追責力度又不夠。人民血汗錢打了水漂。這種敗家子做派再也不能持續下去了。必須建立合乎國際規范的新對外投資機制,以適應“走出去”新形勢的發展需要,每筆投資應有專人負責,“責權利”相結合,投資成功的給予獎勵,出了問題要追責,而不是一筆糊涂賬。
       政治風險成為威脅中企海外投資的頭號殺手。中企海外投資面臨的政治風險主要為政局危機與政府的更迭、政策法律變動、社會騷亂、恐怖襲擊和戰爭以及地緣環境風險等。中企不斷遭遇政治風險的一個原因是:一些國家不能正確看待中國崛起,將中企正常的海外投資和經營活動政治化、妖魔化。部分中企缺乏國際化的經驗,業務擴張過快,而對目標國的調查研究不夠,不了解或是忽視其政治風險。應對海外政治風險的辦法是建立信息服務平臺,及時、準確地提供目標國政治信息,了解其政治動向并能做出應對預案;采用現有的國際通行規則和法律手段,增加對目標國的約束,比如簽署兩國投資保護協定等。此外,還可以通過權威的國際機構減少境外投資的風險。比如:世界銀行于 1988 年成立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該機構的宗旨是向外國私人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包括違約、戰爭和內亂風險等的擔保,也幫助投資者和政府解決可能對投資項目造成不利影響的爭端,使項目得以繼續。當跨國公司成為該機構的成員之后,可享受規定的相關好處,海外投資中的部分風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控制,當損失發生時也可以申請國際賠償。
       采取法律手段保護企業權益規避風險。這在法律法規健全的國家比較有效。三一集團狀告美國總統奧巴馬是成功的經典案例。2012年,三一集團及其關聯公司羅爾斯欲收購位于美國俄勒岡州海軍軍事基地附近的風力發電廠項目,但奧巴馬政府和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試圖阻止這一項目。羅爾斯公司前期投入的1000多萬美元面臨“打水漂”的風險,隨后即向奧巴馬政府發起訴訟。
       2014 年7月,法院判定奧巴馬政府在審查時侵犯了羅爾斯的合法權利,美國政府需要向羅爾斯公司提供相應的程序正義。此后,美國政府與羅爾斯公司及其律師團隊進行協商,直到2015年11月,三一集團及其關聯公司羅爾斯宣布,已正式和美國政府就該公司收購位于俄勒岡州4個美國風電項目的法律糾紛達成全面和解。和解對雙方都是最好的選項,這開創了中資公司對美國政府決定提出質疑并利用美國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先例。三一重工得以將項目轉讓給第三方,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經濟損失。而美國政府也可以讓該項目繼續在第三方手中運作,從而不至于使其成為“爛尾工程”。
       吃一塹,長一智。通過對這些典型案例的反思總結,找出相應的解決辦法,進而提高識別與有效應對相關風險的能力,增加海外投資成功的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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