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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外貿企業操作指引

作者:商會網信部  來源:中國外匯  發布時間:2020-03-11 08:42:09 

       要點:疫情發生后,外貿企業需要基于商業合同,在供應、生產、交付等各個環節充分與合同訂立方進行溝通并積極磋商,以減輕疫情等突發事件帶來的商業風險。

       在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下文簡稱“WHO”)2020年1月31日宣布將新冠肺炎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下文簡稱“PHEIC”)后,多個國家和地區相繼宣布對中國實施暫時旅行限制或是暫時禁止進口來自中國的部分產品。中國各地也不得不采取包括延遲復工、控制人員流動等措施,來全面管控疫情。面對這一嚴峻形勢,再加上疫情本身所帶來的生產效率下降、旅游和消費受阻等因素,企業的日常經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而作為世界工廠,疫情也必然會影響到中國的出口貿易業務。鑒于目前疫情的發展情況,對陸續開工的外貿企業而言,物資供應能否滿足正常生產需求,產品能否準時向境外客戶交付,都是非常嚴峻的考驗。面對如今特殊的局面,外貿企業需要綜合考慮多種應對方案,并從不同角度研判相關方案的可行度和效果,權衡各方利弊,找到最優解,并預備合適的備選方案。

       確保上游供應

       目前,中國境內各地均出臺了一系列的防疫措施,如建議從外地返回后自行隔離14天等,致使企業普遍不能按時開工。在這樣的情況下,首當其沖的是企業上游供給能力的保障。一旦上游供應不穩,會直接影響下游的開工效率和生產能力。如果外貿企業能夠確保自身的上游供應不出問題從而維持正常生產,就會大大提升自身的競爭力,也會給境外客戶以信心。一是要充分了解并掌握供應商的供應能力,以確保正常生產不受影響,使現有外貿合同能夠正常履行。對此,企業可以和供應商一起從以下角度對供應能力做出精細化評估和規劃。首先,根據產品特點進行供應量審核,且審核要具體到日或周的水平,審核的頻率要相較平時適當增加,盡可能實現對供應水平的實時監控。其次,對供應中的運輸管理也需進行核實,經權衡確定運輸義務由對方負責還是企業直接負責。再者,要盡可能建立供應商備選方案并確保其穩定性;如果企業有備選供應商,則還應對備選供應商的供應能力有很好的掌握和評估。二是在審核供應商的供給能力時,企業需要對第二級供應情況做好預判,即對供應商的供應商的供給能力是否正常做出預判,否則也無法確保上游的供應。以作為此次預防病毒感染的重要物資的口罩為例。如果其第一級供應能力即口罩生產商的生產能力沒有受到延遲開工等的影響,生產員工和生產設備也都有保障,但其第二級供應,即生產口罩的原材料聚丙烯無紡布的生產供應出現了問題,則口罩的供應量同樣會受到影響。所以,在當前形勢下,在確認供應穩定性方面,對第二級供應情況也需要重點加以關注,提前做出預判,并將其納入與供應商的供應規劃審核中,確保供給側的信息清晰透明。這有助于外貿企業對自身供給情況有更清晰的認識。

       調整生產計劃

       在現代國際供應鏈管理中,許多企業已實行可視化的管理方法。如對產品生產制定生產計劃(Production Plan or Demand Supply Plan)。一般來說,生產計劃是根據產品的生產周期設置的,供應鏈部門負責人員每周都會審視生產進度。在正常情況下,生產計劃一般在前三個月以周為單位安排,后9個月以月為單位安排,并每周對生產計劃循環審視。而在目前形勢下,外貿企業尤為需要關注生產計劃的監控和動態調整,以確,F有外貿訂單的正常執行,以便在現階段新外貿訂單增量不足的情況下,盡可能維持原有訂單。在上游供應不確定的情況下,建議企業適當增加對生產計劃的監控,實施及時的動態調整,如每天審視生產情況并預估之后的產能。另外,企業也可以考慮增加班次來提高生產能力。目前,部分企業采取的相互借調員工、安排志愿者夜間加班、增加生產班次等保證生產能力的臨時措施,值得借鑒。

       磋商履約和交付事項

       面對疫情,在合同履行中,外貿企業需要和外商進行坦誠溝通。合同雙方需要共同面對疫情,采取積極態度妥善處理出現的問題,將各種不利影響降到最低。交付的約定往往是所有問題的核心。通常來說,外貿企業應當根據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和方式交付貨物。但從商業角度來說,實際的交付可能需要通盤考慮多個方面,包括目前市場處于買方市場還是賣方市場、客戶對于延期交付的承受度、企業交付的變動和穩定性(這和企業的生產周期和供應鏈變化情況相關)、資金流的穩定等,并不只是簡單地依約執行。而在此次疫情的特殊情況下,交易雙方需要根據實際受影響程度明確目前情況對交付的影響,如是否會導致交付不能,或是交付延遲;該等情形是否已達成不可抗力條件,是否需要變更交付條款等。這些問題均需要合同雙方在清楚了解合同內容以及適用的合同準據法的前提下,進行有理有據的討論,在爭取最優解決方案的同時,維護自己的權益。近期,由貿促會出具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用以減免疫情下企業的違約責任,進而減少疫情帶來的損失,受到充分關注。但不可抗力證明并非萬能藥,在實踐中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首先,從目前貿促會出具的疫情不可抗力證明的內容來看,其核心在于證明疫情發生情況下的一系列客觀事實,如延期復工等。不可抗力的主張是否會被接受,必須結合合同的具體內容。如:結合合同標的、交付期限、交付方式、適用法律等綜合判斷,證明所述客觀事實足以影響合同的履行,否則外商可能并不會接受。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在涉及能源類大宗貨物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往往設有照付不議條款(Take-or-Pay Clause),要求買方在采購量未達到照付不議量時,需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按照付不議量支付貨款。因疫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市場和供需波動為由,要求免除或暫緩付款義務,在此類合同中往往不會被接受。其次,基于貿促會不可抗力證明所列明的客觀事實,其實際產生的法律后果,根據不同的準據法,在不同的爭議解決機構處理下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在普通法系下,與不可抗力近似的概念是“合同受挫”(Frustration)或“履行不能”(Impracticability of Performance),但相比于中國《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定義,兩者的適用情形、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15條第(c)項的規定,賣方若因意外事件的發生而難以履行合同,則其負有及時通知買方遲延交付或無法交付的義務;《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70條第2款中則規定,意外事件發生時,如另一方在合理期間內保證自己將履行全部合同義務,請求免責的一方則應盡其所能履行其所能履行的義務。尤其是在履行不能的判定上,普通法系下需要評估客觀事件所造成的履行不能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否則并不能當然導致合同解除的后果。換言之,企業在闡述因突發疫情無法履行合同時,需提供充分的證明和嚴謹的法律支持。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往往約定的準據法為普通法系的法律,約定的爭議解決機構也往往是境外的仲裁機構和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就疫情引發的合同履行爭議,外貿企業需要慎重對待。在買賣交易中,若因意外事件的發生而難以履行合同,則其負有及時通知買方遲延交付或無法交付的義務。因此,坦誠和及時的溝通非常重要。這不僅是外貿企業爭取合同履行的機會,也是法律上避免和減輕可能存在的違約風險的重要途徑。此外,在一些重大外貿項目中,如果訂單涉及交付產品類型較多,項目管理部門可以考慮調整交付順序。在部分貨物交付延誤時,與客戶協調先交付其他物項和服務,并實時更新受影響貨物的情況。這也可以幫助客戶控制潛在影響和減少損失。

       關注支付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在交付可能被延遲的情況下,支付也會經常被連帶影響。目前,已有中國企業援引不可抗力提出延遲履行支付義務的要求,但被外國企業駁回。企業需要審慎評估相關條款,只有明確了這些內容背后所隱含的實質法律權利義務,才能制定出比較切實的解決方案。建議在和國外客戶溝通時,結合已經簽署合同的條款和履約能力,一并探討調整方案。同時,對外匯管理方面的合規要求也需要重視。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中,超過規定期限的預收/付貨款和延期收/付貨款,是貿易信貸的重要監測項目。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相關企業均有義務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向外匯局報送上述相關信息。2020年2月1日,包括外匯局在內的多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其中第四部分提出“建立‘綠色通道’, 切實提高外匯及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效率”。在收付匯等環節遇到問題的企業,可以咨詢當地外匯管理部門,以獲得相應建議和支持。

       預留運輸時間

       運輸義務一般是在外貿合同中預先約定的,而在目前受疫情影響的情況下,無論合同哪一方負責交付的國際運輸,都不得不面對運輸周期可能變長的風險。特別是在WHO確定新冠肺炎疫情構成PHEIC后,一些國家先后加強了對來自中國進口貨物的檢疫檢查,取消飛機航班和船運航次,這些都會拉長物流在途時間,增加物流運輸的不確定性。以美國為例。美國疾病預防和控制中心下屬的全球移民檢疫部為美國衛生檢疫的主要負責部門,有權采取多種公共健康預防措施,包括:要求船只進行到港前的傳染病情況通報,船只到港后對人員和貨物進行衛生檢疫和隔離,進行滅鼠、滅蚊并出具相應滅鼠、滅蚊證書等。所以在國際運輸方面,企業一定要提前關注航班和航次的變化,并提前準備好衛生檢疫所需要的手續。(來源|《中國外匯》2020年第5期 作者|王峰 金杜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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