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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秘書處綜合事務部  來源:秘書處國際事務部  發表時間:2021-08-13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民政部《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等有關文件的要求,規范商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及管理工作,結合工作實際情況,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制訂了《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
                                                                                                            2021年7月29日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開展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團體標準工作,并進一步促進民營企業團體標準國際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民政部《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結合我會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團體標準,是指由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根據市場需求,組織有關單位提出并制定,并由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組織審查、發布的團體標準,是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有效補充。


第三條 制修訂團體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不與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相抵觸,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
(二)優先支持有利于提升整個行業的管理和服務水平、技術水平及符合經濟發展方向的項目。
(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國際管理規則、國外先進標準作為團體標準的基礎。
(四)開放、透明、公平,促進民營企業國際化發展。


第四條 從事團體標準的制修訂人員,應具備本行業較強的理論和實踐能力,具有一定的行業影響力。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五條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負責團體標準的管理,統一管理團體標準的制修訂與實施,加強與國內外標準化組織交流,協調團體標準相關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成立“促進團體標準國際化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在商會的領導下,負責協調推動我會有關團體標準的申請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發布與實施、復審,以及廢止等一系列相關工作。


第七條 標委會下設“標準化工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并設立于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秘書處,主要負責團體標準的日常溝通和聯絡工作,建立團體標準檔案。


第八條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團體標準編號依次由團體標準代號(T/)、社會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的社會團體代號由商會的英文名稱縮寫CICCPS大寫英文字母構成,團體標準編號方法如下:


第三章 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


第九條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團體標準制定流程為:申請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發布與實施、復審,以及廢止。


第十條 團體標準工作經費由發起單位與參與單位共同承擔,應在團體標準工作發起時就籌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達成一致。


第十一條 在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統一管理下,標委會負責制定團體標準的標準體系,并整體協調標準制定計劃的實施。


第一節 申請立項

第十二條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企業會員、團體會員、二級機構以及與商會合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團體標準立項申請,并填寫團體標準立項申請書(附件1)。商會會員單位及二級機構申請的團體標準立項將被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 標委會應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可根據項目建議所涉及的領域提供相應的標準化信息或要求申請方提供必要的補充信息,對符合要求的,應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符合性進行評估。標委會應對項目進行投票表決,獲得委員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的票數,方可批準立項。
第十四條 秘書處對批準的立項項目予以公示。


第二節 起草

第十五條 經批準立項的團體標準,應由立項申請單位負責組建起草工作組,并組織開展相關的團體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六條 原則上,起草工作組應由不少于2家單位組成,同時邀請行業內專家加入起草工作組。參與單位共同商定一家主要起草單位,并實行第一起草單位負責制,同時應確定項目負責人,負責標準各階段文件的撰寫、修改以及相關協調工作。


第十七條 原則上,應完成標準編制說明,內容應至少包括編制的原則和主要內容,國內、外同類標準的情況及對比,與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標準的關系等。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的編寫應符合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


第三節 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秘書處通過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官網、官微等渠道向全體會員單位及團體標準利益相關方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30個自然日。


第二十條 秘書處應將征求意見反饋給起草工作組歸納整理,起草工作組應對征求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并修改。


第二十一條 對于征求意見所涉及的重要技術問題,起草工作組可電話詢問或提請秘書處召開有意見提出者的利益相關方參加的會議進行討論。對有重要修改或起草工作組認為必要情形的,可再次公開征求意見,再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征求意見稿修改完畢后,起草工作組應將團體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附件2)、征求意見匯總(附件3)等有關附件提交標委會審查。


第四節 技術審查

第二十三條 標委會牽頭組織對團體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一般采用函審,必要時可會議審查。


第二十四條 團體標準審查由標委會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審查組成員應由標委會委員以及相關外部專業人員組成,會議審查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有效函審專家人數不應少于標委會專家總數的四分之三。
獲得審查專家組或有效函審回函專家人數3/4以上贊成票的標準,可提交標委會批準。贊成票未達到3/4的項目,需向主要起草單位提出修改意見,起草單位修改后進行重新審查。起草工作組單位不得參加函審。


第二十五條 審查組形成的正式審查意見,應發至秘書處存檔并提交標委會,提交的材料應包括:團體標準報批稿、征求意見匯總表、團體標準編制說明、審查結論表(附件4)以及其他應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六條 對于符合立項條件的特別成熟的申請項目,如已形成規范性文件并已經實踐驗證,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見階段,直接向標委會申請審查。


第五節 批準與發布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對團體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標準編寫及標準審查有關規定的,退回標準負責起草單位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秘書處發放標準編號,并報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領導審批,并以公告形式進行發布。


第二十九條 團體標準由秘書處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示,或者印刷發行。


第六節 實施

第三十條 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原則上標準不低于強制性標準,各單位、組織及其他有關部門可自愿采用。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團體標準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向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進行反饋。


第三十二條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團體標準進行貫徹和推廣。


第七節 復審

第三十三條 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相關領域的發展需要,由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適時組織復審,以確認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三十四條 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函件審查。審查結束時,審查人員應給出明確的復審意見。


第三十五條 復審結果由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發布公告。


第八節 廢止

第三十六條 經復審確認廢止的標準,由標委會填寫《團體標準廢止確認單》,并報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經商會批準廢止的標準,應向會員單位、起草單位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公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團體標準修制定經費來源:由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和參與單位共同承擔;社會組織或企業的公益性贊助;政府采購服務資助等。


第三十八條 團體標準的版權歸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所有,由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同意負責團體標準的出版和發布等事宜。任何組織、個人未經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同意,不得印刷、銷售。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所有。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
                                                                                               2021年7月29日



附件1:團體標準立項申請書

附件2:團體標準編制說明(參考樣式)

附件3:團體標準意見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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