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辦國辦、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中央統戰部等領導機關關于切實加強黨對商會的領導、提升商會治理工作質量、促進商會和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指示精神,切實落實全國工商聯黨組黨委關于直屬商會發揮把方向、議大事、促落實作用有關要求,近期我會黨委依據我會《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加強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建設與發展的意見》,并結合我會建設發展實際,制定了《中共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委員會把方向、議大事、促落實工作規定(試行)》,下發商會秘書處、各直屬機構和會員企業黨組織,F將該規定印發執行。
中共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委員會
把方向、議大事、促落實工作規定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黨對商會領導,提升商會治理工作質量,促進商會和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中央《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辦、國辦〈關于促進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關于加強新時代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關于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的意見(試行)》、全國工商聯《商會黨建與會員企業高質量發展重點改革措施試點計劃》、全國工商聯黨組黨委關于直屬商會發揮把方向、議大事、促落實有關文件精神要求和我會黨委《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加強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建設與發展的意見》,結合我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會黨委及黨委秘書處、各部門、二級機構,商會及商會秘書處、各部門、二級機構,理事以上會員企業等。
第三條商會黨委把方向、議大事、促落實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堅定不移加強黨對商會的全面領導,特別是加強黨對商會治理的領導,將黨組織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統戰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要著力形成黨組織領導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商會治理體系,努力發揮商會議事協調機制的整體合力,不斷完善黨建工作管理體制,切實夯實商會黨建工作基礎,不斷鞏固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兩個覆蓋”成果,切實提高商會黨建工作質量,為商會和會員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第四條商會黨委把方向、議大事、促落實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于商會治理、商會建設、商會發展、商會改革的全過程。
(二)堅持黨的政治領導和黨建入章,使黨建引領商會和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形成高度自覺和嚴格規范。
(三)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好商會黨的建設和商會建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黨建帶會建,黨建促發展。
(四)積極探索符合商會及會員企業建設發展實際的方式方法,防止形式主義。
第二章把方向
第五條把方向,就是商會黨委要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于商會治理、商會建設、商會發展、商會改革的全過程。把握商會正確的政治方向,是商會黨委實現政治領導的首要任務,也是商會黨委首要的政治責任。商會黨委要切實履行好對商會黨的建設的領導責任,擔負起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堅持黨委發揮政治領導作用與商會領導班子依法依章履職盡責相統一,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堅決克服“兩張皮”和“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
第六條強化政治引領。必須毫不動搖堅持黨的領導,旗幟鮮明地講政治,抓好意識形態,確保各級黨組織負責人“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著力教育引導廣大黨員、職業社團負責人和會員企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發揮我會作為統戰性、全國性、綜合性、民間性、國際性國家一級社團法人組織示范引領作用。
第七條抓好思想武裝。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持續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方針政策,嚴格落實全國工商聯黨組黨委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和指示精神,不折不扣、令行禁止,并根據實際研究貫徹落實具體措施和辦法。建立聯席會議和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習制度,采取多種方式,著重提升商會黨委和商會領導班子學習質量和效果。
第八條加強統戰工作。充分認識加強民營經濟統戰工作是實現黨對民營經濟領導的重要方式。切實發揮商會在民營經濟統戰工作的重要組織依托作用,主動推進統戰工作向商會組織的有效覆蓋。在商會黨委工作部門、商會秘書處以及黨建研究會中選聘政治覺悟高、工作能力強的相關骨干和有經驗的老黨員、老同志擔任統戰工作聯絡員、指導員。在重點會員企業黨組織中進行選聘統戰工作聯絡員、指導員試點工作。
第九條規范政治言行。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有關規定,做到客觀真實、主動及時、規范有序。嚴肅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糾正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其它錯誤言行。堅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
第十條謀劃健康發展。結合商會實際,制定和落實好商會黨建領導、黨建服務、黨建發展規劃計劃;督促和完善好商會治理、商會建設、商會發展、商會改革規劃計劃;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堅持法治化原則,確保商會、二級機構、會員企業的各項工作始終在黨的領導之下,實現健康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嚴格黨內生活。切實提高“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質量。落實主題黨日制度,堅持和完善重溫入黨誓詞、黨員過“政治生日”等政治儀式。堅持黨建帶群建,推動商會建立健全群團組織,團結引導職工群眾堅定不移聽黨話、跟黨走。
第三章議大事
第十二條議大事,就是商會黨委通過對商會建設發展重大事項的把控、重要工作的推動、重點問題的解決,實現黨委對商會的政治領導,牢牢把握商會正確政治方向,確保商會健康發展。商會黨委要集中抓大事、議大事、謀大事,在事關商會黨建、會建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重大活動、重大事項、重大開支、重要問題、重要人事安排等方面,無論是直接研究決定還是前置研究討論的重大事項,都要主動靠前、把關定向、民主集中、科學決策。
第十三條強化主體責任。商會黨委依法依規細化“三重一大”清單,規范各治理主體決策范圍和決策流程,明確直接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和前置研究討論的重大事項。特別是關于黨內、黨委、黨建等方面需黨委會直接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應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決策。同時,督促保證商會的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會議、秘書長聯席會議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安排政治建設內容。
第十四條搞好前置審議。商會的規劃計劃、重大活動、重要會議、重大事項、重大開支(三萬元以上)、組織機構設立、重要人事(常務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以上候選人,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二級機構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確定、表彰、政治安排推薦等)等需前置研究討論的重大事項,根據有關制度,須經黨委會議、黨委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方可履行有關程序。
第十五條突出政治把關。對黨委需前置研究討論的重大事項,特別是商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一次性超過三萬元)、開展涉外活動等必須進行政治把關,未經黨組織把關或者發現存在同黨中央要求不相符的問題,不得提交商會有關會議決定或者表決。
第十六條維護正當權益。對于各項前置研究事項,還應重點關注方向性、合法性、風險性等問題,若發現有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或可能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利益和商會、員工合法權益時,要及時提出撤銷或緩議意見。
第十七條健全會商機制。組織好黨委會議,黨委擴大會議,黨委、會長辦公聯席會議,秘書處、二級機構匯報會議,工青婦委員會議,調研座談會議等,落實好文件會簽、聯簽制定,及時溝通交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分工合作、形成整體合力。
第四章促落實
第十八條促落實,就是商會黨委通過抓關鍵少數、抓重點突破、抓制度機制、抓隊伍建設、抓黨內監督等督促指導、跟蹤問效,確保中央精神落實、上級部署落實、中心工作落實。這是商會黨委工作中極為重要的環節,是檢驗黨的政治領導、政治建設的重要標準,是確保決策實施、工作推進、任務完成、目標實現的根本保障,是一切工作取得成效的關鍵和保證。
第十九條落實黨建入章。堅持黨的領導與商會依法自治相統一,扎實實施“黨建入章程”具體工作。推進黨的政治領導和有關黨建工作內容必須寫入商會章程,引導商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黨組織的設置形式、地位作用、職責權限,明確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的制度安排,明確黨建工作機構及人員配備、黨建工作經費保障等內容和要求,為黨組織和黨員發揮作用提供規范保障。
第二十條強化組織保證。黨委班子、會長班子,監事會班子,黨委秘書處及各部門、秘書處及各部門、二級機構、相關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實行交叉任職,關鍵部門實行合署辦公,在組織上、機制上確保商會黨的領導。黨委秘書處及各部門、二級機構,商會秘書處及各部門、二級機構的設立必須通過黨委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以履行組織機構設立的有關程序。
第二十一條構建統戰體系。落實商會和會員企業統戰工作聯絡員、指導員制度,加強統戰工作能力培訓和統戰工作試點工作,建立健全商會統戰工作網絡體系和組織保障。
第二十二條規范人事安排。商會黨委要嚴格對商會各級黨組織、商會各級負責人的政治審查、政治考察和政治把關。
(一)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按照守信念、講奉獻、有本領、重品行的要求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落實商會黨委班子成員與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要求,由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擔任黨委書記。
(二)商會黨委對商會負責人人選(商會常務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候選人)進行政治把關,必須通過黨委考察考核,經黨委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以履行有關程序。商會黨委主要負責人應作為商會換屆工作負責人并參與商會換屆及屆中調整負責人的人選醞釀提名工作。商會在充分聽取黨委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程序進行審議,通過后報全聯黨委黨組審核。理事、會員等人員要在黨委進行備案。
(三)商會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長助理、各部門、二級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委員會的秘書長以上人員、必須通過黨委考察考核,黨委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以履行有關程序。其他人員要在黨委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建立經費保障。建立多渠道籌措、多元化投入的黨建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商會應當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商會負責人應當積極主動支持黨建工作,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商會黨組織辦公經費、活動經費、辦公場所租金和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助等總額,不應低于商會收入的15-20%,列入預算并核撥,獨立建賬,由黨委負責管理和開支。
第二十四條加強檢查監督。商會黨委重點加強對商會關鍵崗位、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大開支、重要人事安排等方面的監督,要落實談心談話、整改通知、負面清單等制度,加大提醒、函詢、誡勉等力度,通過巡視巡察、考察考核、調研督導、處理信訪舉報等方式,做到日常監督、專項監督、全面監督相結合,督促商會、秘書處、二級機構及重要會員企業負責人依法治會、廉潔從業。要不斷推動商會黨委與監事會、審計、法律、財務、工會監督與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21年3月14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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